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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申請
澎湖縣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申請須知
目的:
為使本縣長期臥床無法行動個案因需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而無法
親至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時,提供到宅評估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  
明書等之服務,以減少其舟車勞頓奔波折騰之苦,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費用:
(一)出診訪視費:醫師出診費用及另一名隨行醫事人員出診費用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
(二)診斷書費:含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巴氏量表」或「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費用 (依據澎湖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三)交通費:依計程車車資,以單據核實支付(本縣離島地區除車資外,另加計船票費用)。

申請程序:
申請人至本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填寫申請單後,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於7日內
完成評估鑑定作業之連結,受理醫療機構於收到後16日內完成協助提供視
訊(離島)或是到宅服務評估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受理申請並完成評估後,未符合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資格者,
則需通知衛生局長照中心並告知個案6個月後才能再申請到宅評估鑑定。
如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可循相關申訴流程,並以1次為限。


更新日期:113年01月18日
瀏覽人次:3921 人
更新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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