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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及服務說明
外籍看護聘雇資格說明
壹、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貳、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且須符和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





二、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備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可直接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


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1 分以上者。

五、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籍勞工續聘之案件):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三類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第一類:年齡滿 75 歲以上,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者。

第二類: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 外籍看護工 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第三類: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 工或曾聘僱 外籍看護工 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第四類: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經雇主 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 外籍看護工 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第五類: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1 條第 2 項第 1 款,且申請 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

第六類:年齡滿 75 歲以上, 雇主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申請外籍看護流程說明
外籍看護工申請方式
一、需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醫院會將開立之資料郵寄至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推介事宜。(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者可不經醫院評估,直接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二、長照中心於收件後6個工作天內介紹居家照顧服務時數補助或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若不符家屬照顧需求,或推介服務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者,初步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
三、不論推介結果如何,長照中心會將「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及相關資料傳送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核。
四、民眾請於「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開立1年內,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正式提出外籍看護工申請。

*求才所需資料:
雇主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本,並至本中心填寫傳遞單、求才登記表。
若非雇主本人辦理,受託人請攜帶雇主之委託書至本中心辦理。



  更新日期:1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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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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