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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一、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符合2年內申請項目未滿4項之資格,且需居住於國內超過183日者。
二、申請程序:
由本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詳見申請補助檢附文件表。
三、服務須知:
1.文件需備齊,本中心方可受理申請。
2.文件若有塗改處需蓋章,請攜帶申請人及代辦人之私章。
3.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申請復查。
4.相關補助事宜,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7日公告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辦理。

更新日期: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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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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