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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醫療輔具出借規定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醫療輔具出借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03月制訂
壹、出借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有短期(3個月內)需求之民眾。
貳、申請程序:由本人或代理人檢具申請表、使用人及借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押金親至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本局照管中心)申請及領用。
參、服務須知:
一、本局提供出借之醫療輔具計有氧氣製造機及抽痰機,需繳交押金後方可出借;出借時以件為單位,每種限借1件,押金以新臺幣1,000元/件計費。
二、輔具出借每人以3個月為限,期滿不再續借。
三、出借期間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支付維修費用。
四、申請出借醫療輔具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拒絕申請:
(一)、曾有出借逾期並屢催不還或使用後損壞拒絕賠償之紀錄者。
(二)、利用本局提供之醫療輔具另行租借圖利者。
(三)、拒絕配合本局之定期追蹤者。
(四)、患有與呼吸道相關之法定傳染病患者,例如:結核病、SARS、白喉、百日咳等。 (主要傳染途徑是飛沫與空氣傳染,氧氣製造機為吸入空氣後,過濾空氣中氧氣使用,易有傳染之疑慮)。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借用及不符本規定者。
肆、歸還方式:輔具歸還前請事先擦拭乾淨。輔具歸還後經本局照管中心檢查若無損壞,即退還押金。
伍、取貨方式:請自行到本局照管中心提取。
陸、本辦法未盡事項本局得隨時修正之。


更新日期: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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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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