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身障運動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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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身障運動人才培育計畫
- 發布日期:2026-09-30
- 發布單位:教育網路中心
- 類 別:身障運動人才培育補助
- 內 容:
澎湖縣身障運動人才培育計畫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澎湖縣因離島地理條件、訓練資源有限,外出參賽成本高,以及身心障礙者運動支持系統尚未完整建置,使身障運動人才培育長期面臨「看得見潛力、留不住人才、撐不起後勤」的困境。本計畫以「人才培育」為核心,不僅提高競賽獎勵,更將重點放在平時訓練、醫療防護、交通住宿、器材輔具、教練培力與社區參與,建立從發掘、培訓、參賽、獎勵到退役轉銜的完整支持鏈。
二、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四、協辦單位: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衛生局、各級學校、身障團體、醫療院所、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等。
五、計畫期程:
本計畫建議採四年一期推動,第一年完成重點與試辦,第二年擴大培訓與據點建置,第三年建立分級培育與績效制度,第四年進行制度化修正與跨局處整合。
六、組織分工:
(一)教育處:計畫統籌、預算編列、賽事補助、獎勵審查、績效管理。
(二)社會處:身障團體連結、家庭支持、照顧資源轉介。
(三)衛生局及醫療院所:健康評估、復建治療、防護諮詢、醫療支援。
(四)各級學校及特教資源中心:校園選才、適應體育課程、學生轉銜支持。
(五)體育會與單項委員會:專項訓練、教練媒合、競賽資訊與技術支援。
(六)身障團體與家長團體:需求回饋、陪同支持、社區參與推廣。
七、行政流程:
(一)公告年度申請簡章及補助獎勵基準。
(二)受理學校、團體、選手或教練提出申請。
(三)由教育處依資格、需求、訓練計畫及經費合理性審查。
(四)核定補助後辦理撥款、執行與核銷。
(五)賽後或年度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成績證明、照片與經費結報。
(六)每年召開檢討會議,作為次年度預算修正依據。
八、補助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鑑定(含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學生、社區運動參與者、潛力選手、績優選手、教練與培練支援人員。
九、分級制度:
|
A級
績優選手
|
曾獲全障運、全國單項賽事前三名 或具國手潛力者。 |
專項教練、集訓補助、營養補助、 防護治療、賽事全額支持。 |
|---|---|---|
| B級 潛力選手 |
經學校、教練、醫療或社福單位推薦, 具持續訓練意願者。 |
培訓課程、器材補助、交通補助、 年度追蹤評估。 |
| C級 入門選手 |
初次接觸身障運動或以健康促進為主者。 |
體驗課程、社區據點、 親子共融活動與安全評估。 |
| D級 支援人員 |
教練、陪練員、特教教師、社工、 治療師、防護員、志工。 |
專業研習、服務鐘點、 差旅補助與認證制度。 |
十、獎勵金名次與額度:
獎勵制度:依本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學)金設置要點辦理。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
|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 10萬元 |
6萬元 |
4萬元 |
1.5萬元 |
1.2萬元 |
9千元 |
|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特奧項目 | 3千元 |
2千元 |
1千元 |
X | X | X |
| 團體項目 | 依個人項目加一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 |
|||||
| 教練 | 個人項目按獲得名次標準三分之一發給。 團體項目按獲得名次依個人標準二分之一發給。 |
|||||
十一、補助項目與標準如下表:
交通費 |
選手全額補助,必要陪同人員得全額或定額補助 | 含機票、船票及必要接駁 |
住宿費 |
依本府差旅費標準核實補助 |
重大賽事得統一安排 |
膳食費 |
依日額定額補助 |
建議比照集訓或出賽天數 |
陪同照護津貼 |
每日1,500元至2,000元 |
限經評估確有必要者 |
器材運輸補助 |
每案最高2萬元 |
依實際運送、包裝、維修憑證核給 |
訓練營養補助 |
A級每月3,000元至5,000元, B級每月1,000元至3,000元 |
可採年核撥或賽前集訓核撥 |
教練鐘點費 |
依本府講師鐘點費或專案標準核給 |
可區分本縣教練與外聘教練 |
防護治療費 |
依次數或專案核實補助 |
賽前、賽中、賽後均可納入 |
十二、經費概算如下表:
| 項目 | 經費 | 說明 |
|---|---|---|
競賽獎勵金 |
150萬 | 依年度得牌人數與名次調整 |
培訓與教練費 |
80萬 | 含教練鐘點、集訓、巡迴指導 |
交通住宿與參賽補助 |
50萬 | 含離島交通、住宿、膳食、保險 |
防護治療與營養支持 |
30萬 | 含防護、物理治療、營養諮詢 |
器材與輔具補助 |
20萬 | 含訓練器材、輔具維修與運送 |
活動與行政管理 |
10萬 | 含體驗活動、資料庫、成果發表 |
年度合計 |
340萬 | 可依預算改採分年擴充 |
十三、補助計畫經費核銷:
(一)申請表及訓練或參賽計畫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選手近一年訓練紀錄或教練推薦表。
(四)賽事競賽規程、報名證明或參賽公函。
(五)交通、住宿、器材運送及陪同照護需求估算。
(六)賽後成果報告、成績證明、照片及核銷憑證。
十四、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接受補助經費得接受本府隨時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及經費使用情形,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並應提供必要協助與資料。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日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捐)助及停止補助1年。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若因特殊需求申請經費預撥,本府亦同意且預撥其款項,若有活動賸餘款應全數繳回本府。
(三)申請單位應善盡採購與稅務申報義務,並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十五、其他:
(一)執行補助計畫時除應按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外,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現場撥放音樂若有著作權需取得公播版權利)。倘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處理,並承擔補助機關因他人主張權益所受之各種損害。
(二)本計畫得視執行需要滾動修正之,並保留解釋權利,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三)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府發布之政策公告,機關保留最終補助計畫經費之權利。
十六、計畫如有未盡事項,依「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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