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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國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
- 發布日期:2018-02-06
- 發布單位:督學室(1)
- 類 別:教育服務
- 內 容:
一、澎湖縣國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國中小免學雜費。
(二)書籍費:國中小免書籍費。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學校無制服規定者免申請)。
(四)副食費:每月新台幣貳仟捌佰元整(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六月)。
二、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如下:
(一)全公費
1.優待條件: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2.優待對象: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3.優待項目: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半公費
1.優待條件: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2.優待對象: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3.優待項目:除學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外,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三、公費請領應行規定事項:
(一)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乙紙,及印領清冊、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各乙份,備文送本府撥款。
(二)除學雜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外,其他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半公費者應減半申請。
(三)除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外(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其他學雜費、書籍費、副食費各按學期請領。
(四)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及請款,請一併辦理。
四、申請期限:本就學費用優待請款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九月三十日止。 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承辦人:教育處國教科(電話:9274400-4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