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6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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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輯
虎井里、桶盤里
分不平,控告在案。蒙 仁憲當堂明斷,諭著值役邀仝公親到處調處;
著立合同蓋印以 執據,以杜爭端等論。魁等遵諭,即 公親調處,酌
將東山田仔腰宅地一片立界,撥付翁家為己業,抵昔年牧羊一九抽分之
數;其東西二山併寮仔口南厝地,及崁邊田仔地,及獅公髻尾山,凡有
園坵曠地,一概均分,各人各管業。至於先前兩家互葬墳地,既已互葬
在前,不得遷移;定從墓碑量起,兩邊濶各參丈五尺,前後長共九丈,
立石為界,嗣後不再祔相葬糊混,致生事端。其課種翁陳兩家各納壹
石,絕無轇輵異言。其在地居處不許放縱羊陣食人五榖,定於五榖生發
時,羊隻各宜索縛,如有放縱成陣,殘食五榖者,罰依前抽一九之數,
至五榖又成明白,方准放縱。此係二比甘願遵斷處,各無反悔;至日後
子孫亦不得翻異。合立約字壹樣兩紙,懇請蓋印,世執為照。
陳 單
公親人
王萬里
道光四年八月 日 翁奪魁
立合同字人
陳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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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人 王萬里
4.虎井嶼陳家土地買賣書
立賣盡杜根絕契字人本社陳語,有承祖父請墾虎井嶼應分之業壙
地壹位,坐落土號名東山石壁下,東至鵝豆尖,西至大灣鼻尾,南至崁
邊,北至海,四至聲明為界;今因牧羊相混,將地賣與本社翁秉官,時
賣出價銀參拾元足;其銀即日仝中收託,其地隨交買主牧羊管耕。三
面言約,一賣干休,永為買主之業,不敢言贖,亦不敢增添洗、找契
尾。保此地係是語承祖父之業,與他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
不明;恐如有不明者,賣者出頭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
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茲事;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根絕契字一
紙,附執存炤。
即日仝中收託契面銀參拾元足再炤
57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影像檔000045810230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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