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2 -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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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輯
虎井里、桶盤里
船),或「湊載」船(將漁獲湊成一船)運到馬公鮮賣,也有少數曬成
鹹魚干零售;發動機船的漁獲則除了到馬公鮮賣之外,有時也會前往安
平、高雄等地販賣。漁獲所得多採勞資五五分帳的方式處理,俗稱「船
半人半」,但是船體和漁具修繕由出資的人共同分攤;一組延繩釣約由
6到8位漁夫組成,每個漁夫以四籃「 」的作業量為一份,所得的額份
也會因為個人負擔職務不同而略有所差異(翁安雄 2003:107-109)。
明治43年(1910)左右經過澎湖廳水產會的宣導及教授,虎井也引
進了「鯊延繩釣」的底延繩釣漁法。鯊延繩釣通常都在黃昏時放置釣
繩,隔天再前去收取漁獲運回岸上,因此俗稱為「運鯊」。運鯊所用的
釣鉤比鯛延繩釣大,而且釣線尾端(約2至4尺長)和釣鉤之間還要接上
一段鐵鏈或亞鉛鍊,以防被鯊魚咬斷(上引書:111)。
虎井的鯊延繩釣在明治晚年有5組搖櫓漁船,到昭和4年(1929)有
4組,大多在虎井嶼西側、東吉嶼南邊,以及花嶼北邊約3到4海浬處作
業;2組發動機漁船(也從事鯛延繩釣)的漁場則可以從沿岸延伸到臺
灣堆南方及西方約150浬處,海底底質為砂泥底的150公尺等深線附近。
漁期除了風大的日子之外,大抵全年都可以作業,以農曆11月到翌年6
月為主,夏季因為鰮魚盛出,從事這種漁業的人比較少。舢舨漁船都
在午後4時出海,翌日清晨4時回港,漁獲還算普通;發動機漁船每個月
作業天數比較多,平均約有20天(冬季略少),每次出海作業大多有2
晝夜或3晝夜之久,因而漁獲量也高出舢舨漁船許多。漁獲多到馬公鮮
賣,有時候也會就近賣給東吉的魚販(上引書:111)。
運鯊的舢舨漁船大多是向他人承借的,因此漁獲所得之中,船隻擁
有者可以分得半份,船員各分得一份;至於發動機漁船則原則上仍然採
取「船半人半」方式分配,但是船隻和漁具都由船主提供,修繕也由船
主負責(上引書:111-112)。
4.鰆建網(放 )、鰆曳繩釣
鰆建網是一種用漁網橫截魚群游走的通路,讓魚纏在網目上以便捕
捉的漁法;因而網具置放的時間比較久(最長不超過24小時),不像一
般「網(罟)、罾」下完網就要起網,所以被稱為「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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