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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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通報(含延長工時與緊急召回)
- 發布日期:2025-10-02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內 容:
- 聯絡人:王檢查員
- 聯絡電話:06-9274400#551
- 傳真號碼:06-9268391
當事業單位面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如需要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緊急召回處於「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國定假日」之勞工時,請依下列說明,於規定時間內先以傳真(FAX:06-9268391)完成通報,並事後以公文將正本送本府完成通報。
使勞工延長工時致當日總工時超過12小時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緊急召回處於「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國定假日」之勞工者:(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使勞工延長工時致當日總工時超過12小時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緊急召回處於「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國定假日」之勞工者:(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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