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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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 發布日期:2025-09-03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類 別:相關法令
- 內 容: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僱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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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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