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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要點
  • 發布日期:2025-05-29
  • 發布單位:社工婦幼科
  • 類  別:經濟補助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要點
     
    89.12.14澎府社福字第66506號函公布
    90.02.09澎府社福字第07208號函修正
    91.12.27府社福字第09100926504號函頒修正
    92.10.09府社福字第0920058395號函頒修正
    97.11.28府社福字第0971002600號函頒修正
    101.01.02府社婦字第1001003860號函頒修正
    102.01.03府社婦字第1021200046號函修正
    104.12.07府社婦字第1041208321號函修正
    106.05.09府社婦字第1061203131號函修正
    109.02.17府社婦字第1091201008號函修正
    113.02.26府社婦字第1131202181號函修正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三個月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
           留 、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
                  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九)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全
           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者。
           前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規計算。
    四、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最高扶助新臺幣二千一百九十七元整。
    五、補助期限:受扶助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者得延長補助至其畢業,惟不得超過二十歲;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助至年滿十八
                  歲。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時。
    六、申請程序:
        (一)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
                  請。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 鄉(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申請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縣政府複核。
                2. 本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函覆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其權利與義務。
                3.本府應依鄉(市)公所函報之兒童、少年金融存款帳戶資料按月將生活補助費撥付。
    七、申請延長補助者,於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延長補助者,本府不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並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
           法辦。
    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本要點第四點所定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二千一百九十七元(調增新臺幣150元);其
           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
           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十、本補助費由本府社會處核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每月二十五日前製冊請撥核發,次月十日前完成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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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