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意定監護」制度是於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充分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決定。
成年人透過委任契約預先選任自己的監護人,以防自己未來因失能、失智而受監護宣告時,無法對監護人的人選表達意願。
二、誰可以擔任意定監護人?
✓可以選定親屬、朋友、伴侶、同居人、法律、會計師、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等。
✓可選定數個受任人,根據專長或意願分配監護領域(生活管理、健康照顧、財產管理…等),減輕各別監護人的負擔。
✓可事先與意定監護受任人溝通自己對於監護期間事務安排的意願。
三、意定監護的流程
(一)本人與受任人(屬意擔任監護人的人)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
(二)公證人審閱契約內容
1.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願意擔任監護人之約定。
2.約定執行職務(包括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養護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項)範圍。
3.確認本人之意識清楚並明瞭意定監護契約之意義與內容
4.公證人告知事項:如意定監護是否有約定報酬,監護宣告後之相關法律規定等。
(三)製作公證書。
(四)7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法院。
(五)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六)法院裁定由本人選定之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
四、意定監護的費用
(一)意定監護人報酬,金額雙方可自由約定,亦可約定無給酬;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意定監護人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報酬。
(二)如有委託律師代為撰寫、審查意定監護契約,或進行資產規劃,會根據服務內容報價收費。
(三)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經過公證,公證費用會依法定標準收費。
五、意定監護契約之變更
需提出原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由委任人與受任人親自向公證人辦理變更公證。
六、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
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受監護宣告)以前,本人或意定監護人任一方都可以隨時撤回:
(一)先以書面向受任人表示撤回。
(二)親自到場請求公證人作成撤回意定監護的公證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35-84649-74d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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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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