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社會局

熱門關鍵字: 服務成果 最新消息
logo底圖

★認識監護/輔助宣告制度★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幸福給力
幸福Easy

補助申請案件公開資訊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2024-12-04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類  別:補助申請案件公開資訊
  • 內  容:
  • 一、本要點依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機構、團體。
    (二)其他經本府核定辦理者。
    三、補助範圍: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座談會、研習會、研討會、宣導會及就業適應與強化等活動業務費用。
    四、補助標準:辦理就業適應與強化以不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為原則,且設備等資本門不予補助;其他活動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原則;由本府專案委託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週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
    (二)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前點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參加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經費概算表
    (六)預期效益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八)申請單位接受本府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
    七、經費支用需符合中央及本府相關法令及標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鐘點費:依本府標準核實列支。
    (二)出席費:依本府標準核實列支。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一千五百元。
    (四)場地費:每場最高二千五百元。
    (五)講師、學員交通費:實報實銷。
    (六)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實報實銷。
    (七)誤餐費:依本府標準核實列支。
    (八)雜支:每場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
    八、本府受理申請後,依下列原則審查活動計畫書,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一)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二)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
    (三)計畫目標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效益。
    (四)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九、計畫之執行結報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辦理期程逾二個月者,本府得視需要分期撥款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府,經本府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活動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1.領據。
          2.支出分攤表(全額補助者免附)。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
            本案如為全額補助,應檢送原始憑證送本府結報;如為部分補助,本府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另檢送原始憑證影本結報。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款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十、監督與考核如下:
    (一)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
    (二)本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相關附件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瀏覽人次:536 人
更新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