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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2022-09-28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類  別:補助申請案件公開資訊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府社福字1101204625號函修正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    補助對象:
    (一)    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
    (二)    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    參加祥和計畫之立案團體。
    (四)    其他經專案簽准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
    三、    補助內容及最高補助金額:
    (一)    教育訓練(包括志工特殊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重大災害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操作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    獎勵表揚: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志工學苑: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    志願服務會報: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    宣傳推廣(如:發行志願服務電子報或刊物、高齡志工教材、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海報等文宣及宣導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    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七)    其他經專案簽准之計畫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及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等。
    (二)    補助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內聘每節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整,外聘每節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整。
    2.    交通費以實報實銷;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
    3.    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整,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4.    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5.    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五、    申請程序:
    (一)    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1.    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2.    申請表(如附件二)。
    3.    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或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    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底前提出申請。
    六、    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    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兩週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表(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如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七、    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八、    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九、    本補助要點奉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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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