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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費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 發布日期:2023-03-08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 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費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二十歲。
    三、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四、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前項第5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應備表件
    一、申請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助計點標準表。
    三、三個月內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七、商業登記或攤販許可證明文件。
    八、貸款契約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
    九、商店或攤販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十、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補助標準  
    一、每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80%且每人每年最高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申請當年度利息補貼金額低於最高金額者,覈實補貼。
    二、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租金補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但不得超過承租金額80%。另承租商店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申請當月租金補貼低於規定金額上限者,覈實補貼。
    發放時間
    一、申請購買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補貼者,應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該年度全年繳款明細或收據送本府審查後,於次月十日前將補貼金額匯入指定帳戶。
    二、申請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租金補貼者,應於當年度一月及七月底前,檢具前半年繳款明細或收據,送本府審查後,於次月十日前將補貼金額匯入指定帳戶。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辦理申請。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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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