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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 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持有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之兒童,經評估有需求者。
      (二)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三)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五)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
        服務,不受此限:
        1、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本服務對象無設籍本縣之限制,凡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上述規定者皆可申請使用。


    服務方式:
      (一)機構式照顧:辦理單位運用既有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力,提供身心障礙者至機構接受短期照顧服務。
      (二)居家式照顧:辦理單位派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三)社區式照顧:辦理單位運用本縣社區式服務據點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
      本服務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服務;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本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申請程序:
      (一)應於七個工作天前(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本縣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身服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表(如附件)。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或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二)申請者若因故欲取消服務或更改服務日期及時間,最晚需於申請服務時間前一個工作日告知本縣身服中心。


    申請單位: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6-9269889
      傳真:06-9269890


    申訴方式: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電話:06-9274400轉562
      傳真:06-9268918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6-9269889
      傳真:06-926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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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