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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女士您好: 關於您於所詢問民宿清潔工未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一事說明如下: 一、就您所詢問民宿清潔工其因受雙方約定內容與實際工作情形不同,從屬性之程度有高低之差別。但勞動關係的核心「從屬性」仍是勞動法律關係效力的最為重要之判斷標準,是否具有雇傭關係從而適用勞動基準法,即依「從屬性」做為判斷基準。而所謂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即明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合先敘明。 二、有關勞動「從屬性」部分,分為3個面向: 1.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依此判斷是否具備勞雇關係(即是否有適用勞動基準法)。 2.人格從屬性,即自受僱人是否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且需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三、民宿清潔工與業主常見的關係樣態有二:其一為勞雇關係,民宿業主對於勞工的出缺勤時間、工作方法皆有指揮監督之權;其二為承攬關係,民宿業主對於承攬人的施作時間(即清潔時間)無要求,承攬人僅需在業主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民宿清潔打掃即可,對於實際清潔之方法亦無指揮監督之權利,於雙方約定完成之時間,承攬人交付清潔之房間即可。 四、本案因您並未詳細敘明實際情形,簡略答覆提供您參考,倘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處06-9274400分機35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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