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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涉訟或作證之協助服務計畫
  •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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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章保護服務第八十四條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需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被告時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且無適當之親屬協助之,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服務窗口

      一、社會處社工婦幼科

        聯絡電話:06-9264068     傳真電話:06-9264067

      二、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聯絡電話:06-9264322     傳真電話:06-9268918

      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6-9270901     傳真電話:06-9270921

    服務對象

    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需作證,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經法院或檢察機關同意提供輔佐人之服務。

    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因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向本府提出指派申請。

    服務內容

      一、陪同偵訊做筆錄。

      二、陪同出庭或協助作證。

      三、提供諮詢服務及情緒支持。

      四、提供經濟扶助及其他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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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