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2018-01-05
- 發布單位:社會行政科
- 內 容:
聯合社區之精神係以相互學習、經驗傳遞、資源共享為理念,在聯合社區概念下,由績效較優之社區扶植帶領尚待學習成長之社區共同成長、結盟協力使聯合社區發揮一加一大於二之效益,鑑於社會資源有限,透過聯合社區之策略結盟,亦可使本縣現有社區發展工作發揮更大效益及服務範圍。
而為使各社區推動聯合社區計畫更臻順遂,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俾使各社區執行辦理時更具彈性及符合實際現況之需求。
本次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原社區發展工作業務由內政部社會司移撥衛生福利部,爰作文字修正;聯合社區之組成係以多數社區(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單位等)為構成主體,故修正以「多個」為複數單位定義;另聯合社區計畫係以推動福利社區化方案為主,故計畫內容定義為福利社區化方案。(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
二、為使聯合社區計畫發揮最大效益,爰修正規定至少需推動二項以上福利社區化方案。(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
三、為使推動聯合社區計畫較具彈性,爰修正規定受補助單位得於各該子計畫內核定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勻支。(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二款)
四、鑑於各聯合社區於執行經驗上、能量上有所不同,各補助計畫宜以不同分項為補助標準,爰修正訂定各項最高補助標準。(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三款)
五、修正澎湖縣推動聯合社區計畫經費補助核銷標準表。(修正附表)
六、刪除複審規定,修正聯合社區計畫由各鄉市公所完成初審後,再函送本府審核。(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六點)
七、修正各聯合社區間之執行協調會議,由各聯合社區視需要召開。(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修正輔導機制之顧問團,由本府視需要遴聘召集。(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修正聯繫機制之聯合社區聯絡員,由各聯合社區視需要推派;另工作暨督導會議及聯繫會議,由本府視需要召集。(修正規定第九點)
十、修正核銷程序應附之相關成果資料(方案效益評估表、活動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及納入預算證明、領據)。(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一、為配合原內政部社會司有關社區發展工作業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移撥衛生福利部,為使條文規定適合現況,爰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屬行政規則者,其訂定或修正,以函分行有關機關,不採發布方式,亦無須規定「報○○核定後施行(實施)」,爰刪除本點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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