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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
-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費用補助: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要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標準
申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以法院聲請費用(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補助對象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四、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申請人為受補助對象本人者免附)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六、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指定鑑定醫院收據及領據。(附件二)
七、申請人郵政存簿儲金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民間社福團體為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民間團體立案證明
(二)切結書
洽辦單位
縣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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