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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監護/輔助宣告制度★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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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
  • 發布日期:2023-03-07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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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費用補助: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要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標準

      申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以法院聲請費用(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補助對象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四、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申請人為受補助對象本人者免附)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六、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指定鑑定醫院收據及領據。(附件二)

    七、申請人郵政存簿儲金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民間社福團體為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民間團體立案證明
                   (二)切結書

    洽辦單位

      縣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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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