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及停車位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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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換(補)發
- 發布日期:2025-09-30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應備書表
一、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因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或戶籍異動者,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印本
及最近1吋照片1張辦理。
二、補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遺失者,檢具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最近1吋照片1張辦理。
洽辦單位
戶籍地鄉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或逕至澎湖縣政府身障組(澎湖縣馬公市同和路33號)申請。
備註
身心障礙證明註記需重新鑑定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至醫院重新辦理鑑定。
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委託他人向居住地社會處或區公所申請。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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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證明申請表
檔案大小(2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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