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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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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資遣通報
  • 發布日期:2020-04-08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內  容:
  •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3、請填妥資遣通報名冊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寄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正本)、一份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正本)、一份公司留存)。實際通報日期以雇主列冊函報澎湖縣政府社會處日期(以郵戳為憑)為準,雇主親送資遣通報名冊則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依據。

    4、資遣事由請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歇業或轉讓);2.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3.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5.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6.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7.勞動基準法第20條(改組或轉讓終止勞動契約)。

    5、行業別:1.農林漁牧業;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3.製造業;4.電力及燃氣供應業;5.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6.營造業;7.批發及零售業;8.運輸及倉儲業;9.住宿及餐飲業;10.資訊及通訊傳播業;11.金融及保險業;12.不動產業;13.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14.支援服務業;15.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16.教育服務業;17.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8.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19.其他服務業。

    6、學歷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1.國小或國小以下;2.國中;3.高中;4.高職;5.專科;6.大學;7.碩士;8.博士。

    7、事業單位名稱請填全銜。無統一編號之單位請於統一編號欄位填勞工保險證字號。

    8、若被資遣員工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請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填居留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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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