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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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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
  • 發布日期:2017-12-11
  • 發布單位:工務處
  • 內  容: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
    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
    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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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