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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之認定及其相關釋例為何?
- 發布日期:2015-11-13
- 發布單位:工務處
- 類 別:工務服務
- 內 容:
A:
一、 分批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14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申言之,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範,而將案件以化整為零之方式分批辦理。如因正當理由確有分批辦理之需要,則應依採購總金額所適用之招標規定辦理。另法定預算書如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二、 分別辦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明定,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並非政府採購法所指之分批,其採購金額依個別採購案之金額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