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工務處
A: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機關欲以「廠商」身份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其有違反之虞者,應檢討其得否以此方式繼續參與採購競標,及是否修改機關組織及職掌。(請參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90067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