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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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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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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有無適用?
  • 發布日期:2015-11-13
  • 發布單位:工務處
  • 類  別:工務服務
  • 內  容:
  • A: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揭示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尚無採購金額之不同而有分別。爰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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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