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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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道路安全 保障行人權益 持續努力移除違規占用道路障礙物
- 發布日期:2024-05-02
- 發布單位:工務處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內 容:
- 本府頻繁於道路範圍內發現違規設置鐵皮屋、鐵架、遮雨棚等設施,普遍為私設鐵皮屋、搭設帆布圍堵人行道、占用道路等樣態,為維護道路安全及保障行人權益,工務處自112年初至今,優先將嚴重影響轉彎視線、完全阻擋人行空間之障礙物列管拆除,迄今已拆除近30件固定式障礙物,後續將繼續努力,持續維護縣民行車視線、保障行人權益及帶來整潔的市容。
縣府工務處強調,為持續減少違規障礙物,將對妨礙行車安全、阻擋人行空間及嚴重影響市容者優先排除,除依本縣「道路障礙清除與市容整理工作計畫」(清道專案)查報、限期改善及執行強制拆除外,依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得責令行為人消除障礙並處以1200元至2400元之罰鍰,如障礙物位於行人穿越道,更增加罰鍰為3000至6000元。另本府正辦理編修「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未來將占用道路、人行道、排水溝渠作為工作場所、擺設攤位等不當使用行為納入重點裁罰對象。對於違規占用道路本府將嚴格執法,並依相關法規處理,提醒各位民眾切勿試法,並共同建設一個更加安全、和諧的社會。
工務處也提醒,除車道外,道路範圍也包含排水溝及人行道,故占用水溝、人行道亦屬違規樣態,本縣常見違規占用行為如在水溝上設置固定式攤位、在人行道設置鐵皮屋或搭設帆布阻礙通行等,皆為本府優先列管處理之對象;另市區常見遮棚部分,工務處再次宣導,依據「澎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上方遮棚設置要點」,市區道路遮陽避雨設施僅得於人行道上方設置,其設置淨高不得少於二點五公尺,並不得設立住腳,請民眾務必合規設置,勿要以身試法。 - 聯絡人: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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