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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車船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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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客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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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條款

1.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所訂之「客運須知」、「旅客行李託運須知」、「汽機車託運須知」及「貨物託運須知」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2.乘客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船上應遵守事項,否則拒絕登船或請其離船,如因此造成乘之損害時,應由乘客自行負責。

3.船期時間表或其他有關時間之公告,如有變更、增減班或停航時,將於官網或以顯著方式及用有效方式通知。運送人亦不負責任換接船舶。運送人於必要時得不經事先通知,改由其他運送人或船舶代運,並得變更或取消原列之停留地。

4.依「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第4條規定,旅客傷害保險之死亡、殘廢給付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為新臺幣叁拾萬元(租用小船死亡、殘廢給付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乘客如認為不足,得另自加保險。

5.乘客於託運行李時,得申報其損毀減失之要償額,運送人得按其要償額核收報值費,否則關於託運行李之損害賠償,每件(包)最高以新臺幣玖仟元為限,乘客之隨身攜帶行李,運送人不負保管責任,其損害賠償每位乘客最多不超過新臺幣玖仟元。

6.行李、貨物如有毀損減失,應於提取時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運送人,毀損減失不顯著應於提取三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運送人,旅客如受有身體傷害,應於離船時以書面通知運送人,違反本條規定,視為無毀損減失或身體傷害。

7.運送人依法或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責任限制,亦適用於其代理人、受僱人及代表人、如有轉船情形,亦適用於新運送人,其代理人、受僱人及代表人。

8.運送人之代理人、委僱人或代表人對本契約中任何條款無權改變、條訂或捨棄。

9.船票僅限票載當日當航次有效,客票售出不得轉讓。退票得於該航班表定開航時間發航前辦理,並支付票面價額10%退票手續費。表定航班變更或取消時,乘客得於原預定發航日起三十天內辦理全額退票。

10.旅客請妥善保存本收執聯,遺失恕不補發。

11.南海之星交通船乘客定額為197人,南海之星2號輪為281人。

12.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令並以澎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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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