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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認定受術者具人工生殖法「夫妻」身分所需證明文件案
- 發布日期:2026-01-30
- 發布單位:保健科
- 內 容:
依據人工生殖法2條及第11條,我國人工生殖之施行僅限於不孕夫妻,惟對於人工生殖機構該依據何文件判斷受術者具夫妻身分,說明如下:
(一)法律依據:
1、依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者無效。
2、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另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駐外館處得對領務轄區內當地政府機關製作或驗證之文書之原本或正本為驗證。
3、依戶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14條規定略以,結婚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人工生殖機構判斷依據(參見附件):
1、受術雙方或任一方具我國國籍:
(1)以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為原則,人工生殖機構可依其國民身分證、結婚證明書、居留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獲知結婚情形。
(2)若結婚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之文書,則應參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結婚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等驗證,並建議民眾可持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親自或透過我國駐外館處或委託在台親友,於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另,若欲申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補助,則必須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併此敘明。
2、受術雙方皆不具我國國籍:應參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等驗證。
二、為確認受術者確實具有夫妻關係以符合人工生殖法規範,請貴人工生殖機構於施行人工生殖前,務必依前開說明判斷受術者是否具夫妻身分,若拒絕或無法提供合適之證明時,貴機構應拒絕為其進行人工生殖。
三、有關前開說明,亦請參照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8年1月21日國健婦字第0980400072號函(https://gov.tw/L7e)。
(一)法律依據:
1、依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者無效。
2、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另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駐外館處得對領務轄區內當地政府機關製作或驗證之文書之原本或正本為驗證。
3、依戶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14條規定略以,結婚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人工生殖機構判斷依據(參見附件):
1、受術雙方或任一方具我國國籍:
(1)以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為原則,人工生殖機構可依其國民身分證、結婚證明書、居留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獲知結婚情形。
(2)若結婚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之文書,則應參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結婚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等驗證,並建議民眾可持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親自或透過我國駐外館處或委託在台親友,於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另,若欲申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補助,則必須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併此敘明。
2、受術雙方皆不具我國國籍:應參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等驗證。
二、為確認受術者確實具有夫妻關係以符合人工生殖法規範,請貴人工生殖機構於施行人工生殖前,務必依前開說明判斷受術者是否具夫妻身分,若拒絕或無法提供合適之證明時,貴機構應拒絕為其進行人工生殖。
三、有關前開說明,亦請參照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8年1月21日國健婦字第0980400072號函(https://gov.tw/L7e)。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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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受術者具人工生殖法「夫妻」身分所需證明文件_115年1月29日國健婦字第1140462261號(11500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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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認定受術者具人工生殖法「夫妻」身分所需文件_115年1月29日國健婦字第1140462261號(11500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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