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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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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合規定,民眾購物好安心
  • 發布日期:2021-01-22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近期衛生局接獲陳情案件,針對食品業者食品外包裝未揭露過敏原訊息予以檢舉,再次提醒業者,若食品含有下列11項原料,務必於食品外包裝清楚標示。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衛生局提醒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此外,自110年1月1日起,我國食品標示規定,有新措施要上路囉!包括「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重點說明如下:
    一、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若販售散裝食品時,應標示「原產地(國)」,包括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黑豆、黃豆、蕎麥、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
    二、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所產製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現場調製飲料標示:現場調製飲料所含熱量之標示方式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例如:珍珠椰果奶茶應標示該杯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所有原料及配料。咖啡飲料的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也可以用「最高值」表示。例如:熱美式咖啡(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300毫克)。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例如:柳橙原汁未達10%,品名不得標示「柳橙汁」,應標示「柳橙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衛生局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皆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列為優先考量,未來也一定持續為國民健康把關。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另,建議民眾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或 https://dep.mohw.gov.tw/dos/fp-3899-57479-113.html或至http://www.fd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做為選購產品之參考,以維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 聯絡人:賴瑩荷
  • 聯絡電話:9272162#276
  • 電子信箱:fp12490@phchb.penghu.gov.tw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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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109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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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裝食品標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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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裝食品之豬肉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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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場調製飲調標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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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標示或標示不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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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063 人
更新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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