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2016-04-28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計畫管制考核
- 內 容:
-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警察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其餘單位則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者,計有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環保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消防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4年3月30日府行管字第1041300998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者,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除文化局符合本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3)獎懲標準規定,其業務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其餘單位則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
-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者,計有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稅務局、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建設處及消防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3年3月24日府行管字第1031300793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旅遊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8個單位,其中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旅遊處、警察局、環保局及體育場等7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教育處、工務處、林務公園管理所等3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消防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各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2年3月29日府行管字第1021300987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警察局、環保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6個單位,其中本府民政處、財政處、警察局、環保局、體育場等5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消防局、農漁局等6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4項,以101年3月13日府行管字第1011303077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財政局、警察局、文化局及體育場等4個單位,其中本府財政處、警察局、體育場等3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消防局、環保局、農漁局及稅捐處等9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5項,以100年3月21日府行管字第1001300189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 團體成績在90分(含)以上未滿93分區間:計有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旅遊局、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及文化局等8個單位,其中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旅遊局、警察局、消防局、農漁局等7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3目獎懲標準規定,原應嘉獎1次,惟因列管計畫在10案(含)以下,評核結果,降一級之獎勵,故不予獎勵,另文化局符合要點規定,故單位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1次。
- 團體成績在80分(含)以上未滿90分區間:計有環保局及縣立體育場等2個單位,依要點第10點第2款第2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
- 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計有工務局,經該局提列不可抗力理由,並經考核委員審議認定符合第9點第1款第2目及第9點第5款之不可抗力原因,確屬不可歸責業務單位,簽請縣長裁核,免予懲處。
- 就考核情形擬具建議事項6項,以99年4月14日府計管字第0991400162號函轉各單位參照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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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澎湖縣政府個案計畫評核管制作業要點 (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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