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2013-03-19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類 別:[區段徵收]
- 內 容:
第一期文澳市地重劃區
一、完工時間:文澳市地重劃區面積9.7936公頃,於72年辦理,75年完工。
二、土地分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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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區 別 |
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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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區 |
0.7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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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區 |
5.9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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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場 |
0.2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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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
2.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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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園 |
0.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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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場 |
0.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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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 |
0.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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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車 場 |
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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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9.7936 |
三、土地使用管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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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區 |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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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一 |
不得大於60 |
不得大於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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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二 |
不得大於50 |
不得大於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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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基地鄰接寬度20公尺以上 |
不得大於60 |
不得大於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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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一 |
不得大於60 |
不得大於300 |
二樓以上得供居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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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二 |
不得大於60 |
不得大於540 |
四、抵費地標售情形:本區抵費地計111筆,2.3128公頃,業已全部標售完畢。
五、市地重劃前後對照:參附圖
第二期光明營區市地重劃區:
一、完工時間:本重劃區面積約3.572172公頃,於88年辦理,89年完工。
二、土地使用分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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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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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 |
2.3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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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0.636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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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 |
0.434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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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 |
0.109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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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572172 |
三、土地使用管制:
(一) 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00%,商業行為以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為限。
(二) 建築基地應留設二公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其範圍內供植栽、照明設備外,不得設置圍牆、陽台、屋
簷、雨庇等構造物及有?通行之設施物,但人行鋪面及穿越性之車道不在此限。
(三) 本區建築物高度以五至七層樓為限。
四、抵費地標售情形: ※第三次標售,無人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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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次 |
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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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標售 |
87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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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標售 |
6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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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標售 |
17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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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標售 |
5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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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209.89 |
五、市地重劃前後對照詳情請參附件。
第三期通梁市地重劃區
一、完工時間:通梁市地重劃區面積0.200520公頃,於100年8月辦理,102年2月完工。
二、土地分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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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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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 |
0.15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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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 |
0.050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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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0.200520 |
三、土地使用管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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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別 建蔽率 容積率 備註
住宅區 不得大於60 不得大於150
自10M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及自一般計畫道路、人行步道道路境界限退縮3公尺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四、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除僅臨接4公尺人行步道者不予規定外,餘依表列設置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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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 |
停車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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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平方公尺(含)以下 |
應至少設置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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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1平方公尺至650平方公尺 |
應至少設置2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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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51平方公尺至800平方公尺 |
應至少設置3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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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類推 |
以下類推 |
五、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六、本區抵費地僅1筆,面積0.010075公頃,業已標售完畢。
七、市地重劃相關圖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