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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之興建住宅(簡稱農變建住宅)經核准後,未於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或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應逕將其土地恢復原使用地編定並通知申請人。
- 發布日期:2026-07-16
- 發布單位:土地開發科
- 類 別:政令公告
- 內 容:
- 本縣農變建興建住宅計畫鑒於疫情後建築環境生態改變,缺工缺料情形尚嚴峻,然而申辦建照及開工前置作業程序繁複,民眾常常無法於一年內完成申報開工,造成民眾困擾及實務上執行之困難,本府體恤民眾困擾,於115年6月1日發布修正「農變建要點」第17點,經核定變更編定未於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或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應逕將其土地恢復原使用地編定並通知申請人。另在於一年期限內已送建照申請,因故不能一年期限內取得建造執照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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