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者: |
澎oo |
| 發布時間: |
2022-07-25 |
| IP: |
2001:b400:e7a4:104:2c16:a3c7:14cb:1b71 |
| 發表內容: |
想請教一下如果搭船出海以合法魚槍或魚叉,在非保護區、碼頭及航道進行漁獵採捕,是否違法?
依照本單位判斷是否牟利的標準又在哪?
如果沒有牟利怎麼又會涉及違反漁業法第6條?
另外如果我從岸邊下水漁獵的魚獲就能買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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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者: |
行政科 |
| 發布時間: |
2022-07-31 |
| IP: |
172.xxx.xxx.5 |
| 發表內容: |
您好: 1.若不使用「潛水器設備」(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背負氣瓶),採「自由潛水」(一口氣)且使用合法魚槍,並於非保護區、碼頭及航道進行採捕且僅供自用,即無違法之處。 2.按漁業法第6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倘未經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漁業證照,而以潛水方式潛入海中採捕水產動植物,無論是否從岸際下水採捕,倘採捕之數量、次數及利用型態上足以認定達實質漁撈作業,即受漁業法之規範。 3.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6)9262620轉121或120洽詢。 |
| 回應者: |
澎oo |
| 發布時間: |
2022-08-04 |
| IP: |
223.xxx.xxx.241 |
| 發表內容: |
依據漁業法第六條之規定,所有漁業行為均需主管機關同意,為何唯獨不行使用潛水器材,請問是依據哪一條法令?
並且按照您所說的漁業法第6條並沒有規範使用潛水器設備的規範。
那如果我使用氣瓶進行漁獵自用,是不是無法可管?
如果有是不是自潛漁獵也該有法可管? |
| 回應者: |
行政科 |
| 發布時間: |
2022-08-10 |
| IP: |
172.xxx.xxx.5 |
| 發表內容: |
您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78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時,即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證照,倘使用潛水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背負氣瓶)進行採捕水產生物,即涉及從事「潛水器漁業」,有違反漁業法第6條(需取得漁業證照始得從事漁業)之規定。 而未使用潛水器僅以自由潛水方式採捕,倘採捕數量、次數及利用型態上均足以認定係屬實質漁業行為者,無論是否為自用,自應受漁業法第6條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