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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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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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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之對象及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標準?
  • 發布日期:2010-01-01
  • 發布單位:農漁局
  • 類  別:農漁服務
  • 內  容:
  • 發佈單位:澎湖縣徵府農漁局

    答案內容: 租地造林部分 一、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及私有土地造林之個人或團體,且造林成果經每年檢測達到標準者。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前六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新台幣25萬元,即第一年新台幣10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幣3萬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2萬元。(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事後發現者,應追回已發獎勵金)。 平地造林部分 一、造林對象 1.平地造林對象為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之土地,並位於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不受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之限制。 2.以集團造林為原則,造林面積應毗連2公頃,或同一地段毗鄰5公頃以上。 二、獎勵及補貼標準 1.造林獎勵金: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發給,每公頃20年53萬元(國、公有租地每公頃20年39萬元)。 2.直接給付:比照「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標準發給,每公頃每年5萬4千元,連續發給20年。 以上獎勵造林申請程序可電洽農漁局林務公園管理所電話(06)92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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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