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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何申請?
- 發布日期:2010-01-01
- 發布單位:農漁局
- 類 別:農漁服務
- 內 容:
發佈單位: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答案內容: 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內之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由縣政府核定。 二、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在330㎡以下者,檢具申請書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由公所逕行核定。330㎡以上者,轉縣政府核定。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細目: 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設施、溫室、作物栽培及培養設施、堆肥舍、農機具室、倉庫儲藏室、農產品批發零售場、管理室、灌溉或排水用抽水設施、曬場、農產品集貨轉運場、農藥調配室、加工室、其他農業產銷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