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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船)遭遇海難事件慰助金該如何申請?
- 發布日期:2010-01-01
- 發布單位:農漁局
- 類 別:農漁服務
- 內 容:
發佈單位: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答案內容: 依據澎湖縣漁民(船)遭遇海難事件慰助要點,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漁民海難救助金申請書三份。 漁船災害損失證明書三份。(漁會出具證明) 漁業執照三份。 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報告單。(或漁業通訊台報案紀錄表) 領款收據 海難慰助發給範圍暨標準: 海難死亡、失蹤漁民家屬之生活慰助,每人發給貳萬元;重傷者每人發給壹萬元。 漁船、舢、筏因不可抗力遭海難,致沉沒或全毀者,依左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助金: 1、舢舨、漁筏沉沒或全毀者,每艘發給貳萬元,半毀者每艘發給壹萬元。 2、漁船沉沒或全毀者,每艘發給肆萬元;半毀者每艘發給貳萬元。 本項海難慰助金與天然災害救助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覆發給。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申請漁民(船)遭遇海難事件慰助金者限設籍澎湖縣之漁民(船)。 漁民海上作業死亡、失蹤、重傷申請救助應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向漁會提出申請救助金。 慰助金應由遭難之漁民、船主本人申請。如本人死亡、失蹤、重傷者由其家屬依下列順序申請之: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四、慰助金核發由本局支付轉交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