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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於海上作業時誤捕鯨豚、海龜是否違法?
- 發布日期:2010-01-01
- 發布單位:農漁局
- 類 別:農漁服務
- 內 容:
發佈單位: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答案內容: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獵捕、宰殺上述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又農委會函示:鯨豚屍體如屬誤觸漁網死亡者或海上飄浮之鯨豚屍體,由漁民拾獲帶回岸上者,自屬「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得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五條規定,逕為處理;故漁民若發現有誤觸網死亡之鯨豚、海龜時,經先通報岸上電台、安檢單位及本局並詳述過程,且於進港時交由本局處理,自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