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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厝申請
  • 發布日期:2010-08-30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類  別:葬厝管理
  • 內  容:
  • 葬厝對象申請資格:摘錄軍人公墓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第8條條文:
    第6條: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厝於軍人公墓。
                  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第7條: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一、判處死刑者。
               二、在監死亡者。
               三、逃亡中死亡者。
               四、自殺死亡者。但自殺原因純正,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五、有玷軍人榮譽致死者。
    葬厝申請程序:摘錄「軍人公墓管理規則」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之條文
    第9條:葬厝軍人公墓由所屬單位申請者,應由營級或其相當單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其手續如下:
               一、備函、名冊及附死亡證明、火化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領取葬厝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於核定葬厝一個月內持往軍人公墓,按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葬厝。
    第10條:葬厝軍人公墓由遺族或親友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者,其手續如下:
             一、填具葬厝申請單。
             二、檢具死亡證明、火化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領取葬厝通知單,於核定葬厝一個月內持往軍人公墓按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葬厝。
    第11條:葬厝申請手續未經辦妥前,不得先將靈柩或骨灰(骸)盒(罐)運至軍人公墓。
    第11-1條: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安厝,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夫妻安厝於雙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雙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二、夫妻共同安厝於單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
                三、夫妻分別安厝於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四、夫妻於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
                現役軍人及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之配偶葬厝於軍人公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收取費用,並專款專用於軍人公墓業務。
    第12條:葬厝軍人公墓後,如擬遷移葬厝,應由原申請葬厝之人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其遷出後再申請遷入任一軍人公墓者,限以樹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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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