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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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判決離婚可單方辦理, 判決離婚應攜帶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 ◎附繳證件: 1.攜帶離婚協議書(上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蓋章)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相片及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