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法規
澎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113年12月24日府行法字第11313045901號令訂定發佈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依據澎湖縣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第四條 社區大學之報名費為新臺幣二百元,報名費依報名課數徵收。
第五條 社區大學之學分費依每一門課程開設學分數計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
第六條 社區大學之學員學分費減免之情形:
一、 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滿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及新住民/外籍人士(若尚未取得身分 證者,請繳交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學分費減免二分之 一。
二、 為澎湖縣社區大學之服務志工及上期班級課務代表給予 下一期免費優待,優待身分僅保留至下一期使用。
三、 澎湖縣社區大學為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公義理想,及配合教育部的終身學習政策課程,而對部分學術課程、在地社團公 民課程及位於離島、偏鄉地區給予該課課程之學員免費優惠措施。
第七條 社區大學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員報名之課程因故未能開班者,應於原開課日前通知學員, 並於開課第一週內辦理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二、 課程開課後學員因故無法就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招生結束前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及報名費。
(二)開課後第一週內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報名費不予退費。
(三)開課後第二週起不受理退費申請。
第八條 雜費、材料費、書籍及其他因課程所需之相關費用等,由學員自行負擔,並於開課後由該課程老師或班級自行收取運用。
第九條 旁聽費用以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第十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澎湖縣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支給要點
113 年 8 月 27 日府教社字第 1130917358 號函訂定發佈
一、澎湖縣政府為規範澎湖縣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三、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用之支給標準以實際學員人數為依據計算費用。
四、社區大學之教師鐘點費以每小時計算,每小時七百七十元為上限。
(一)學員人數八至十一人每小時為六百元。
(二)學員人數十二至十九人每小時為七百元。
(三)學員人數二十人以上每小時為七百七十元。
五、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撥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全部課程結束後統一撥付,並採匯款方式為原則。
(二)請提供講師本人存摺,匯款金額將扣除十五至三十元銀行手續費。
六、社區大學經費來源由本府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113年12月24日府行法字第11313045901號令訂定發佈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依據澎湖縣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第四條 社區大學之報名費為新臺幣二百元,報名費依報名課數徵收。
第五條 社區大學之學分費依每一門課程開設學分數計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
第六條 社區大學之學員學分費減免之情形:
一、 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滿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及新住民/外籍人士(若尚未取得身分 證者,請繳交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學分費減免二分之 一。
二、 為澎湖縣社區大學之服務志工及上期班級課務代表給予 下一期免費優待,優待身分僅保留至下一期使用。
三、 澎湖縣社區大學為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公義理想,及配合教育部的終身學習政策課程,而對部分學術課程、在地社團公 民課程及位於離島、偏鄉地區給予該課課程之學員免費優惠措施。
第七條 社區大學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員報名之課程因故未能開班者,應於原開課日前通知學員, 並於開課第一週內辦理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二、 課程開課後學員因故無法就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招生結束前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及報名費。
(二)開課後第一週內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報名費不予退費。
(三)開課後第二週起不受理退費申請。
第八條 雜費、材料費、書籍及其他因課程所需之相關費用等,由學員自行負擔,並於開課後由該課程老師或班級自行收取運用。
第九條 旁聽費用以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第十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澎湖縣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支給要點
113 年 8 月 27 日府教社字第 1130917358 號函訂定發佈
一、澎湖縣政府為規範澎湖縣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三、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用之支給標準以實際學員人數為依據計算費用。
四、社區大學之教師鐘點費以每小時計算,每小時七百七十元為上限。
(一)學員人數八至十一人每小時為六百元。
(二)學員人數十二至十九人每小時為七百元。
(三)學員人數二十人以上每小時為七百七十元。
五、社區大學教師鐘點費撥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全部課程結束後統一撥付,並採匯款方式為原則。
(二)請提供講師本人存摺,匯款金額將扣除十五至三十元銀行手續費。
六、社區大學經費來源由本府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