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費優惠
澎湖縣社區大學學分費及優惠規定
* 依澎湖縣政府之收費標準,學術性課程、生活藝能性課程與社團類課程,報名費200元,每學分費400元。
* 為鼓勵全民終身學習,依照如下項目給予學分費優惠:
澎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113年12月24日府行法字第11313045901號令訂定發佈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依據澎湖縣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第四條 社區大學之報名費為新臺幣二百元,報名費依報名課數徵收。
第五條 社區大學之學分費依每一門課程開設學分數計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
第六條 社區大學之學員學分費減免之情形:
一、 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滿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及新住民/外籍人士(若尚未取得身分 證者,請繳交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學分費減免二分之 一。
二、 為澎湖縣社區大學之服務志工及上期班級課務代表給予下一期免費優待,優待身分僅保留至下一期使用。
三、 澎湖縣社區大學為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公義理想,及配合教育部的終身學習政策課程,而對部分學術課程、在地社團公民課程及位於離島、偏鄉地區給予該課課程之學員免費優惠措施。
第七條 社區大學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員報名之課程因故未能開班者,應於原開課日前通知學員, 並於開課第一週內辦理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二、 課程開課後學員因故無法就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招生結束前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及報名費。
(二)開課後第一週內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報名費不予退費,並請攜帶存摺辦理。
(三)開課後第二週起不受理退費申請。
第八條 雜費、材料費、書籍及其他因課程所需之相關費用等,由學員自行負擔,並於開課後由該課程老師或班級自行收取運用。
第九條 旁聽費用以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第十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依澎湖縣政府之收費標準,學術性課程、生活藝能性課程與社團類課程,報名費200元,每學分費400元。
* 為鼓勵全民終身學習,依照如下項目給予學分費優惠:
| 類 別 | 項 目 | 優惠方式 |
|---|---|---|
| 優惠身份 | 外籍人士/新住民 | 學分費5折優惠 (報名時,請出示居留證明文件正本,並檢附影本一份) |
| 低收入戶 | 學分費5折優惠 (報名時,請出示低收證明文件,並檢附影本一份) |
|
| 身心障礙者 | 學分費5折優惠 (報名時,請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並檢附影本一份) |
|
| 長者優惠 (年齡滿65歲以上,民國49年前出生者) |
學分費5折優惠 (報名時,請出示身份證正本,並檢附影本一份) |
|
| 上期班級課務代表與服務志工 | 免學分費及報名費(僅限1門課程) | |
|
特殊課程
免費
|
離島與徧鄉民眾 | 免學分費及報名費 |
澎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113年12月24日府行法字第11313045901號令訂定發佈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依據澎湖縣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第四條 社區大學之報名費為新臺幣二百元,報名費依報名課數徵收。
第五條 社區大學之學分費依每一門課程開設學分數計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
第六條 社區大學之學員學分費減免之情形:
一、 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滿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及新住民/外籍人士(若尚未取得身分 證者,請繳交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學分費減免二分之 一。
二、 為澎湖縣社區大學之服務志工及上期班級課務代表給予下一期免費優待,優待身分僅保留至下一期使用。
三、 澎湖縣社區大學為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公義理想,及配合教育部的終身學習政策課程,而對部分學術課程、在地社團公民課程及位於離島、偏鄉地區給予該課課程之學員免費優惠措施。
第七條 社區大學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員報名之課程因故未能開班者,應於原開課日前通知學員, 並於開課第一週內辦理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二、 課程開課後學員因故無法就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招生結束前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及報名費。
(二)開課後第一週內辦理退選者,全額退還學分費,報名費不予退費,並請攜帶存摺辦理。
(三)開課後第二週起不受理退費申請。
第八條 雜費、材料費、書籍及其他因課程所需之相關費用等,由學員自行負擔,並於開課後由該課程老師或班級自行收取運用。
第九條 旁聽費用以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第十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