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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
- 發布日期:2026-04-09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類 別:人事服務
- 內 容:
- Q14.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A14: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