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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
  • 發布日期:2026-04-09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類  別:人事服務
  • 內  容:
  • Q14.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A1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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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