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澎湖縣政府 │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目前位置:首頁 >公告訊息 >法令宣導

法令宣導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無居住事實請勿辦理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 發布日期:2025-10-17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戶政宣導
  • 內  容:
  • 請注意!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另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
     
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無居住事實請勿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x 關閉視窗
瀏覽人次:213 人
更新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