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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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印鑑登記應備證件?
- 發布日期:2011-12-14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類 別:印鑑登記(證明)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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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親自辦理
- 應備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印鑑章
- 規費新臺幣20元(另:印鑑證明每份新臺幣20元)
- 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申請
-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當事人印鑑章、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正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規費新臺幣20元(另:印鑑證明每份新臺幣20元)。
- 當事人人在國外,授權國內親友申請
-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及當事人印鑑章、授權書正本(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驗證始得辦理;提憑文件如係大陸地區製作,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臺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規費新臺幣20元(另:印鑑證明每份新臺幣20元)。
-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