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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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
- 發布日期:2024-06-04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管制考核
- 內 容:
- ◎依 據:澎湖縣政府個案計畫評核管制作業要點
◎113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13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3個單位計52案計畫(選項計畫32案、基金計畫20案),其中3案工程計畫屬代辦者分列主辦單位及代辦單位成績,合計55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達90分(含)以上者計有2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1)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85分(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25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0分(含)以 上未達85分者計有15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65分(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3項,不予獎懲。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112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12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5個單位計43案計畫(選項計畫22案、基金計畫21案)。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達85分(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2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0分(含)以 上未達85分者計有18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65分(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4項,不予獎懲。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111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11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3個單位計51案計畫(選項計畫33案、基金計畫18案)。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達90(含)分以上者計有3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1)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5分(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32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0分(含)以 上未達85分者計有8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65分(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7項,不予獎懲。個案成績60(含)以上未達65分者計有1項,代辦單位「不予懲處」,主辦單位予以「書面告誡」,並請確實檢討改進,同時掌握工程進度趕辦結案。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於112年8月29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12年9月13日以府行管字第1121303098號函知各單位。
◎110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10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3個單位計49案計畫(選項計畫28案、基金計畫21案)。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達90(含)分以上者計有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1)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5分(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26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0分(含)以 上未達85分者計有15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65分(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7項,不予獎懲。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109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9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3個單位計66案計畫(選項計畫42案、基金計畫24案),其中有1案工程計畫屬代辦者分別主辦單位及代辦單位成績,合計67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達90(含)分以上者計有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1)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5分(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38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80分(含)以上未達85分者計有2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達65分(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7項,不予獎懲。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108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8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3個單位計59案計畫(選項計畫40案、基金計畫19案),其中有1案工程計畫屬代辦者分列主辦單位及代辦單位成績,合計60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85(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15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80(含)以上未達85分者計有29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65(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5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人成績40(含)以上未達60分者計有1項「不予懲處」,予以「口頭告誡」,應確實檢討改進,同時掌握工程進度積極趕辦結案。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於109年7月8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9年7月17日以府行管字第1091302841號函知各單位。
◎107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7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有民政處等14個單位計89案計畫(選項計畫50案、基金計畫39案),其中有3案工程計畫屬代辦者分列主辦單位及代辦單位成績,合計92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90分(含)以上者計有3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1)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85(含)以上未達90分者計有35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80(含)以上未達85分者計有23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成績65(含)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26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成績40(含)以上未達60分者計有5項暫「不予懲處」,惟請承辦單位對於計畫執行表報作業及行政程序時效應確實檢討改進,同時掌握工程進度積極趕辦結案。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於108年6月27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8年7月17日以府行管字第1081302880號函知各單位。
◎106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5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2個單位計58項計畫(選項計畫31項、基金計畫27項),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85以上未滿90分者計有2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80(含)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7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65(含)以上未滿80分者計有16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60(含)以上未滿65分者計有2項,1項認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不予懲處,1項「暫不予懲處」,惟請承辦單位確實檢討並積極趕辦於107年底前驗收結案再議;40(含)以上未滿60分者計有1項「暫不予懲處」,惟請承辦單位務必確實檢討並積極趕辦再議;未滿40分者計有1項「暫不予懲處」,惟請承辦單位確實檢討並積極趕辦於107年底前驗收結案再議,並經核定。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於107年7月26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7年8月3日以府行管字第1071303233號函知各單位。
◎105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5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2個單位計63項計畫(選項計畫35項、基金計畫28項),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85以上未滿90分者計有14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80(含)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29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65(含)以上未滿80分者計有22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40(含)以上未滿6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不予懲處,並經核定。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原由各中央主管部會辦理年度評核,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以發國字第1051202140號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意旨,即自105年度起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每年終由主辦機關依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獎懲。
於106年8月3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6年8月22日以府行管字第1061303486號函知各單位。
◎104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104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民政處等10個單位27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85以上未滿90分者計有1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80(含)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0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65(含)以上未滿80分者計有5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40(含)以上未滿6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10點第5款予以書面告戒,並經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38項,經國發會評核成績結果,計優等2項,甲等8項,乙等28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辦理結果:於105年8月18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5年9月2日以府行管字第1051303411號函知各單位。
◎103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103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9個單位28項計畫,其評核結果80(含)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7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65(含)以上未滿80分者計有10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未達4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10點第5款免予懲處,並經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58項,經國發會評核成績結果,計優等3項,甲等15項,乙等40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辦理結果:於104年6月3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4年7月7日以府行管字第1041302081號函知各單位。
◎102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102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0個單位29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3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5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達未達6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9點第5款免予懲處,並經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53項,經國發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4項、甲等9項、乙等計畫40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辦理結果:於103年4月28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3年5月13日以府行管字第1031301419號函知各單位。
◎101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101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1個單位49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33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5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達未達65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9點第5款免予懲處,並經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65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4項、甲等18項、乙等計畫36項、免評7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辦理結果:於102年4月22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2年5月3日以府行管字第1021301282號函知各單位。
◎100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100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1個單位35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6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9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並經縣長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71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3項、甲等14項、乙等計畫51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1年4月26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1年5月2日以府行管字第1011303636號函知各單位。
◎99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9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民政局等12個單位41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21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6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未達60分者,計有4項計畫,經業務單位提出落後理由,並由委員審議認定,尚符合考核要點第9點各款規定之不可抗力原因,而免予議處,並經縣長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76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3項、甲等15項、不重複獎勵1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0年5月20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0年5月27日以府行管字第1001300361號函知各單位。
◎98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8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建設局等9個單位29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7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2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85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畫4項、甲等計畫19項、乙等計畫62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99年5月24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9年5月27日以府計管字第0991400241號函知各單位。
◎97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7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民政局等7個單位25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6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6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未達60分者,計有1項計畫,業務單位提出落後不可抗力理由,經督考小組審議認定,該計畫執行過程中自我管控不佳,未能及時有效解決問題以達成目標,仍施以薄懲申誡1次,並經縣長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87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畫3項、甲等計畫22項、乙等計畫56項、不予考評計畫6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98年6月8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8年6月15日以府計管字第0981400297號函知各單位。
◎96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6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民政局等9個單位32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4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7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未達60分者,計有1項計畫,業務單位提出落後不可抗力理由,經督考小組審議認定尚符要點第9點相關規定,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建議不予懲處,並經縣長裁核不予懲處;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110項,評核成績依第40次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辦理,優等計畫1項、甲等計畫32項、乙等計畫64項、丙等計畫2項(各該業務單位提出落後不可抗力理由,經督考小組審議認定尚符要點第9點相關規定,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建議不予懲處,並經縣長裁核不予懲處)、未評計畫2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97年5月21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7年5月30日以府計管字第0971400199號函知各單位。
◎95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5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分年計畫95年度完成者1項、94年度以前計畫95年度完成者9項、95年度計畫95年度完成者19項,以上總計有民政局等10個單位29項計畫;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110項。
-辦理結果:於96年5月25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6年6月6日以府計管字第0961400253號函知各單位。
◎94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4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分年計畫94年度完成者3項、93年度以前計畫94年度完成者22項、94年度計畫94年度完成者24項、其中94年度有1項計畫註銷,以上總計有民政局等14個單位50項計畫。
-辦理結果:於95年6月20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5年7月13日以府計管字第0951400387號函知各單位。
◎93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3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分年計畫93年度完成者2項、92年度以前計畫93年度完成者15項、93年度計畫93年度完成者38項、其中93年度有1項計畫註銷,以上總計有民政局等12個單位56項計畫。
-辦理結果:
於94年6月10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4年7月5日以府計管字第0941400257號函知各單位。
◎92年度:
-辦理情形:列入本府92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分年計畫92年度完成者3項、91年度計畫92年度完成者14項、92年度計畫92年度完成者44項、其中92年度有2項計畫註銷,以上總計有民政局等11個單位63項計畫。
-辦理結果:
於93年9月2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93年10月1日以府計管字第0931400262號函知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