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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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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1)
  • 發布日期:2012-01-07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新聞科
  • 內  容:
  • 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所指的「出版品」包含哪些?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準此,舉凡圖書、雜誌、CD唱片、錄音帶、漫畫、繪本均包含在內。

    問:報紙是否也要分級?

    答:過去出版法定義下的「新聞紙」,是指報紙及通訊稿。而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十條規定,「新聞紙」是不適用該辦法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的。新聞紙之不適用出版品分級管理規定,是行政院新聞局參考先進國家通例,以及考量實務作業上報紙要作分級也有困難而作的決定。依照先進國家的通例,新聞紙都應該當然列為「普遍級」,所呈現的內容要能適合闔家閱讀,不宜出現有「限制級」內容。雖然新聞紙不適用出版品分級管理,但行政院新聞局仍然希望新聞紙媒體能夠秉持新聞專業道德,本於自律精神,避免刊登或提供具有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內容。新聞紙如有違反,仍可能被人檢舉,因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將出版品分成幾級?

    答: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二級。「普遍級」是一般人皆可閱聽,且無須標示於封面。列為「限制級」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而且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問: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應列為「限制級」?

    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問: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可列為「普遍級」?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九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問:何謂「逾越限制級」?

    答:所謂「逾越限制級」出版品,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這類出版品,不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閱聽,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亦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

    問:限制級出版品要如何標示才符合規定?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該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問:限制級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是否可以出現裸露性器官圖片?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七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準此,裸露人體性器官而足以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之圖片,是不可以出現在出版品封面或封底的。

    問:出版品封面或封底上的局版台業字第000號、局版北業字第000號或ISBN國際書碼是否是審查合格出版品之證號或文號?

    答:出版品封面或封底記載出版登記證號或ISBN書碼,其實與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無關。出版品之分級,是希望透過業者本於自律精神,主動就出版品內容自行進行分級,不需要事先送審或送請政府分級。坊間極少數出版業者以過去出版登記證號或ISBN國際書碼,向中、下游供應商聲稱其為審查合格出版品之證號,是不正確的,甚至是有意魚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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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