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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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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2)
  • 發布日期:2012-01-08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新聞科
  • 內  容:
  • 問:普遍級出版品出現限制級內容或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如租售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是否觸法?

    答:(一)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普遍級出版品出現限制級內容,即表示出版業者於出版前並沒有實施分級或雖施以分級而分級不當。而依本項之規定,發行商與供應商(包括零售商)應自行分級,並依規定加上「限制級」標示後,始得陳列租售,否則宜退還原發行商或出版商要求重新標示後,再陳列租售,以免觸法。 (二)租售限制級出版品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予未滿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限制級出版品未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實施分級,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將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出版品內容逾越限制級,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對象,而被起訴並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問:限制級出版品出現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

    答:限制級出版品如內容已逾越限制級,即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風化罪,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級」而得阻卻違法。出版品分級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實施分級,因此歸列為「限制級」之出版品,只是規範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不得閱聽,成人仍得觀賞,是屬於合法發行。但時下有極少數不肖業者,意圖魚目混珠,以逾越限制級內容充當限制級出版品提供下游業者(租售店、書店、便利商店),使下游業者在不知情或無警覺下,誤觸法網。因此下游業者對於已標示限制級之出版品,仍宜自行瞭解、判斷內容有無逾越限制級之虞,以免觸法。

    問:限制級出版品應如何設置專區、專櫃租售?

    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八條規定:「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及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主管機關建議:(一)對於以「銷售」為主而面積不大的小型便利商店、書店,以加封套或專櫃銷售,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購買。(二)對於以「銷售」為主而面積較大的大型書局(店)、量販店、便利商店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自行加封套銷售,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購買。(三)對於以「出租」為主的漫畫小說出租店,以專區或專櫃陳列或出租,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進入該專區或專租買。

    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公布前之舊書是否也要分級?

    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並自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已預留三個月的緩衝期,讓業者及早作好分級準備。因此,不論新書或舊書,都將自十二月一日起一體適用該分級辦法。

    問: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分辨哪些出版品屬於限制級時,有無諮詢管道?

    答:一般來說,中、下游經營者應有足夠常識判斷那些出版品應歸列為「限制級」,如仍有疑義而無法判斷時,可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認定。行政院新聞局為鼓勵民間業者實施出版品自律分級,自民國八十六年積極輔導出版公、協會及業者共同成立民間自律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業者辦理出版品分級事宜。該基金會由社會、教育、傳播、法律等專家學者組成,是一個對出版品分級極具公信力的民間專業團體,多年來常協助法院、檢察官鑑定出版品內容,也提供業者分級諮詢服務,績效顯著。該基金會連繫管道:網址:http://www.paf.org.tw 電話:(02)2357-6869 傳真:(02)2397-0766

    問:主管機關能否公布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相關資訊,供下游供應業者參考?

    答:行政院新聞局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建構相關資訊網站,有關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目錄及出版單位,將於該基金會網站公布。該網站預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問: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如係出版業者未分級或分級不當而致觸法,其中、上游業者是否連帶受罰?

    答:「------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者,不僅下游租售業者,其凡涉及供應、發行之物流經銷商、發行商、出版商,均連帶受罰。

    問:當地供應商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上游業者位於外縣市,其受理開罰單位為何?答:由違反法令之供應商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連帶逕行開罰。十八、問:限制級出版品如只送不賣,是否仍須辦理分級?

    答:涉有限制級內容之出版品,如有供應或發行之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十二款之立法意旨,仍須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之規定,辦理分級,並不因非未以營利為目的,而得免於適用分級辦法。

    問:國外進口之出版品是否也應分級?

    答:凡在國內陳列、供應、租售之國外出版品,仍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辦理分級;如歸列為「限制級」者,須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該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問: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標示有無統一規定?原核發之出版登記證字號是否仍須記載於出版品上?

    答:出版法廢止後,原核發之出版登記證已失其效力,出版品已無記載原核發出版登記證字號之義務。出版登記制度取消後,出版品成為一般商品,商品必須依照「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標示,然而目前「商品標示法」第八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出版品,建議出版業參照原先出版法的規定或一般約定俗成的習慣標示出版品,以保護自身及消費者的權益。

    問:出版法廢止後,經營出版業務已不需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應向何單位申請設立?

    答:以下分別為公司、獨資或合夥、及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申請新設出版事業之申辦手續: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至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執照後,再至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中心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向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獨資或合夥:依「商業登記法」至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中心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向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人民團體、機關學校: 1.出版營利性刊物:至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2.出版非營利性刊物: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設籍。已成立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欲新增出版業務,只需向原申請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新增營業項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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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