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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
-辦理情形:
一、列入本府104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民政處等10個單位27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績85以上未滿90分者計有11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2)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80(含)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0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65(含)以上未滿80分者計有5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40(含)以上未滿6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10點第5款予以書面告戒,並經縣長裁核。
二、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38項,經國發會評核成績結果,計優等2項,甲等8項,乙等28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5年8月18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5年9月2日以府行管字第1051303411號函知各單位。
◎103年度:
-辦理情形:
一、列入本府103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9個單位28項計畫,其評核結果80(含)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7項計畫,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3)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65(含)以上未滿80分者計有10項,依要點第11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未達4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10點第5款免予懲處,並經縣長裁核。
二、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58項,經國發會評核成績結果,計優等3項,甲等15項,乙等40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4年6月3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4年7月7日以府行管字第1041302081號函知各單位。
◎102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2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0個單位29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3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5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達未達60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9點第5款免予懲處,並經縣長裁核。
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53項,經國發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4項、甲等9項、乙等計畫40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3年4月28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3年5月13日以府行管字第1031301419號函知各單位。
◎101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1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1個單位49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33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予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5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暨第2目獎懲標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達未達65分者,計有1項認列要點第9點第5款免予懲處,並經縣長裁核。
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65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4項、甲等18項、乙等計畫36項、免評7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2年4月22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2年5月3日以府行管字第1021301282號函知各單位。
◎100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100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財政處等11個單位35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
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16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
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9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
準規定不予獎懲,並經縣長裁核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71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3項、甲等14項、乙等計畫51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於101年4月26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1年5月2日以府行管字第1011303636號函知各單位。
◎99年度:
-辦理情形:
列入本府99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者計有民政局等12個單位41項計畫,其評核結果個案
成續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計有21項計畫,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3獎懲標準規定予
以獎勵、個案成績達65分以上未達80分者,計有16項,依要點第10點第1款第1目--4獎懲標
準規定不予獎懲、個案成績未達60分者,計有4項計畫,經業務單位提出落後理由,並由委員
審議認定,尚符合考核要點第9點各款規定之不可抗力原因,而免予議處,並經縣長裁核;
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76項,經行政院經建會評核成績結果,優等計3項、甲等15項、
不重複獎勵1項,其相關獎懲從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辦理結果:
於100年5月20日召開考核會議,並於100年5月27日以府行管字第1001300361號函知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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