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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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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行政處【法制】提升服務品質Q&A
  • 發布日期:2010-01-01
  • 發布單位:行政處
  • 類  別:法制
  • 內  容:
  • Q:何謂訴願?(分機207)

    A:訴願,係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決定仍予維持或應予撤銷之救濟制度。

    Q:提起訴願,應向何機關為之?(分機207)   

    A:依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其設計之目的,在使原處分機關先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有自我審查之機會,蓋原處分機關對處分事實較為瞭解。若其認為訴願有理由,先行將處分撤銷或變更而不須再交由上級機關,對人民之權利保障亦較為周到。

    Q: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為何?(分機207)   

    A:依訴願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Q:何謂國家賠償?(分機207)   

    A:1.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以上必須要由國家承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Q:向誰請求國家賠償?(分機207)   

    A:1.針對公務員不法的行為,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針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不當,以該公共設施之設備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針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法人,因為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故以該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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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2-01-19